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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2-01-05 09:20 累计次数: 字体:[ ]


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印发了《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通政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为贯彻落实《规划》和《纲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政发〔2020〕37号)要求,对《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通政发〔2005〕42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最新要求,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了简化章节设置、规范名称表述、完善争议提请协调方式和协调事项解决途径、补充追究责任情形等方面内容的修改。

三、行政执法协调的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七种情形:(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机关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但在执法环节、执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要报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联合执法中就有关具体问题发生争议的;(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执法上发生争议的;(六)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移送或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上发生争议;(七)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四、哪些情形不属行政执法协调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行政执法协调范围:(一)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无关的争议;(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争议;(三)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由其他途径解决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争议如何协调处理?

行政执法争议以争议机关及时协商解决为先,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仍协调不成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

六、行政执法协调程序的启动方式有哪些?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请、监督职能、同级人民政府指令等三种方式启动争议协调程序。

政策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