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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22-11-10 15:45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暴露出基层行政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放管服”改革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行政执法委托是缓解基层执法缺位的有效手段,在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1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活动,为解决主题教育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委托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制定《规定》。

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八条,坚持谦抑、审慎的立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为受委托组织尤其是园区的行政执法委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行政执法委托只是例外情形,不宜过多、过滥,必须严格控制、规范实施。《规定》对行政执法委托实行全过程、全周期的闭环管理,明确了行政执法委托的事前启动程序、事中责任平衡以及事后监督考核等制度。

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拟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邀请受委托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小组,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执法委托方案、评估论证报告等材料。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委托双方在行政执法委托期间应当分别做些什么?

委托方在行政执法委托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二是采取行政执法委托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评价;三是采取培训教育、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委托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是规范开展受委托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培训;三是按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同时,《规定》强化了委托方的指导协调、案件自办、复议应诉等方面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委托如何监管?

《规定》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委托进行监督管理。在委托内部,强化委托方的督促、纠正、撤销甚至解除协议等监督责任。在委托外部,一是将执法委托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实行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考核同责;二是对于委托执法中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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