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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1-04-02 17:43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4月8日,市政府办印发《南通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0〕84号)。在此背景下,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前,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已经公布,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等10个部门59项证明事项率先实行告知承诺制。除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外,鼓励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工作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主要采取在线核查、发函核查和现场核查三种核查方法进行。在线核查是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申请人信息线上比对核查。发函核查是通过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是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七、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八、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在承诺核查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南通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监管方面,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

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如何推进?

分三个阶段推进落实。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分别建章立制,落实任务分工,确定推进措施。第二阶段推进落实,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确定核查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管理、风险防范等配套制度,并广泛开展宣传;定期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动态调整证明事项清单,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机制。第三阶段总结完善,加强系统梳理、跟踪评估、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巩固深化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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