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576号
申请人:邱某。
被申请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邱某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5年7月28日收悉,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邱某事项的行政意见处理书》(通开住建信〔2025〕48号,以下简称48号意见处理书)中对朱某不予安置补偿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经查,被申请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7月9日作出48号意见处理书,告知邱某其女儿朱某在2013年拆迁时即出嫁海安,且无单独合法产权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进行安置补偿。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女儿朱某不予安置补偿的决定违法。本机关也电话与申请人确认,其女儿朱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女儿的权益与申请人并无关联,被申请人无论对申请人女儿的权益作出何种处分或者认定都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