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足球网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政复议

丁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4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50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丁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4〕3206002900257032号,以下简称7032号处罚决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5年9月17日收悉。

经查,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7032号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17日20时50分,在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紫薇路路口北侧,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7032号处罚决定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在该处罚决定上签名捺印。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具体到本案,7032号处罚决定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自签收案涉处罚决定时就知道对其作出的处罚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7032号处罚决定,当日申请人在7032号处罚决定上签名捺印。因此,申请人自收到7032号处罚决定至提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