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74号
申请人:牛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牛某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认为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未回复违法,应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