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7号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施某以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为:经测算,申请人在某项目征地中实际被征收承包地约1.7亩,而被申请人委托村干部仅为其申报承包地0.28亩,致其损失安置补助待遇约10万元。请求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审查后责令镇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施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