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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不服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土地面积认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17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7号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施某以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为:经测算,申请人在某项目征地中实际被征收承包地约1.7亩,而被申请人委托村干部仅为其申报承包地0.28亩,致其损失安置补助待遇约10万元。请求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审查后责令镇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施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