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28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1.请求被申请人对通州开发区派出所提供给卫健委的监控视频资料辨别真伪,是否为原始载体,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并出具鉴定书,还原事实真相;2.请求被申请人给予纸质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3.请求被申请人给予纸质文书:信访复查处理结果告知书;4.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主要为:“2024年10月至今申请人每天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诉,从年前到年后寻求解决与答复;2025年2月24日通州公安局出具纸质回复,申请人不认可,当面向南通市公安局领导递交复查材料,还向其邮寄此材料,寻求解决,但此材料被转至通州公安局,通州公安局仍以2月24日回复说事。申请人不服,南通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直到现在都没有给申请人一张书面回复或书面答复或者处理意见书。”
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的《关于吴某反映问题的回复》(通公信回复字〔2025〕30号),后于2025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进行处理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信访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其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审查、审理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方式亦不相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不服其提出信访复查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处理回复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