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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不服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履职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87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严某不服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海门资规局)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以海门资规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年9月9日收悉。因存在错列被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等情形,本机关于9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后于9月19日收悉申请人的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具体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海门资规局是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通市资规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对海门资规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将南通市资规局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并未按照补正通知更改被申请人,而是坚持以海门资规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严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