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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要求如皋事人民政府查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43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曾某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贵府对如皋市人民政府责令查处拆除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返还土地。”本机关于9月1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请求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该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因此,申请人曾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曾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