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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0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27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某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责纠错申请>的回复》(通州自然资规信〔2025〕39号,以下简称39号回复)无效,责令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职,根据申请人《依法履责纠错申请》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自然资规监罚通字[2021]050402号,以下简称050402号处罚决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7日收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依法履责纠错申请》,认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050402号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动履责纠正050402号处罚决定。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2月24日收悉,并于次日转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39号回复,告知050402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不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

另查明:王某系某公司股东。2021年2月5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050402号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5194元。050402号处罚决定中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不服050402号处罚决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1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91行初106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2021年9月16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自然资规监催通字[2021]050402号)。2021年11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050402号处罚决定,执行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22年9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向某公司作出《告知书》,告知将对其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复耕。2023年10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向某公司作出《关于对某公司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公告》。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对相关建筑物实施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39号回复不服,应当将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将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依法履责纠错申请》,后不服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作出的39号回复,同时认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照《依法履责纠错申请》对050402号处罚决定履行纠错职责,本质上是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050402号处罚决定。050402号处罚决定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且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自签收050402号处罚决定时就知道处罚内容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因此,申请人自收到案涉处罚决定至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