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46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徐某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2068329906259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对申请人酒驾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3.请求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经查,2024年9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交行罚决字〔2024〕3206832990625934号),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2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当日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且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