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请求被申请人给予纸质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通州区开发区派出所提供给卫健委的影像资料辨别真伪是否为原始载体完全符合证据三性规定的鉴定书。”事实和理由表述为:“申请人2024年10月15日得到卫健委出具的‘关于吴某中暑时间的情况说明’发现其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7月6日16:18分昏死过去了,苏醒时在 ICU 。申请人7 月 13日报案,在工厂车间给警官指认事发现场,周围情况及对应的摄像头,但申请人没能看到影像视频,警官却走了。我坚持着,一位厂领导掏出手机,打开让我看,我当场否认,他立即收起手机。本人10月16日又向市局反映情况,并递交相关材料。依程序要先到通州公安局解决,而通州公安局答复本人不能接受,也不给予书面处理告知书。申请人每天向市局申诉,从10月份至今,寻求解决与答复。申请人从7 月 13 日至今一直在弄清事实真相的路上奔波,追求法律公平公正不是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当事人的正确维权选择吗?”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至今,多次向南通市公安局提交材料,进行申诉,主要内容为:其认为雄邦压铸公司没有第一时间送其就医,延迟近5小时涉及故意伤害,于2024年7月13日向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派出所报案,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派出所至今不予立案,不给其不予立案材料,且未按照其要求调取相关的完整监控,相关视频片段明显经过剪辑,并提供给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派出所撤回提供给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视频。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诉求,系要求被申请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不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