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行复〔2026〕39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自然资规依复〔2025〕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答复书),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3号答复书中不予公开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公开:(1)案涉地块(南通市海门区某村某组某号,697平方米)由“一般农用地”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时间及相关手续;(2)案涉地块2018年至2025年每年的土地现状调查图;(3)案涉地块2018年至2025年每年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在2019年前后的土地性质(含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登记、审批或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答复,仅公开了部分信息,对申请人申请的以下信息未予提供: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8年和2020年至202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0年的海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7年的影像图。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另行加工、分析、制作”为由拒绝提供,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应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范畴。尤其重要的是,申请人持有的土地证显示该地块为“一般农用地”,但近期得知该地块可能已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申请人急需获取该地块性质变更的时间、手续及相关图件信息。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63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12月5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通自然资规监(听)告海字(2025)21号》涉及的南通市海门区某村某组某号对应的集体土地(涉及地块679平方米)在2019年前后的土地性质(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登记、审批或者备案信息,以及2019年前后案涉土地的卫星云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后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后确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1.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5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2.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5年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5年影像图。被申请人经检索和查找后,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案涉地块2021年-2035年的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和案涉地块2018年至2025年的影像图”予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复印件。对于申请人申请的“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8年和2020年至202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0年的海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7年的影像图”,不是被申请人已经制作和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并在答复书中明确说明了理由。
二、对于部分不存在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已公开的材料,系因申请人因特定事项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绘,再套合加工等专门流程而形成。而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8年、2020年至2025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案涉地块2008年至2020年的海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案涉地块2008年至2017年影像图,均不属于已制作或获取的现成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三、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该制作或保存的理由不成立。特定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等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和保存,通常是为特定需求加工形成,并非现成信息,亦非法定应由被申请人日常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四、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销事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1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于12月25日作出63号答复书,程序合法,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销事由。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通话记录;3.63号答复书、附件及邮寄凭证;4.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自然资规监(听)告海字(2025)21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12月5日,申请人再次通过网络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补充了申请内容。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通自然资规监(听)告海字(2025)21号涉及的南通市海门区某村某组某号对应的集体土地(涉及地块697平方米)在2019年前后的土地性质(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登记、审批或者备案信息以及2019年前后案涉土地的卫星云图”。12月9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明确其申请的“2019年前后”系2008年至2025年期间每一年,“土地性质(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等)登记、审批或者备案信息”是指案涉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和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星云图”是指影像图。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作出63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63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案涉地块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2021年-2035年的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18年-2025年的影像图。对案涉地块2008年-2018年、2020年-2025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2008年-2020年的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08年-2017年的影像图,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加工、分析、制作,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中不予公开的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6年1月30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通自然资规监决海字(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某村某组集体土地697平方米建设厂房进行处罚,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97平方米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331000元。
本机关认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12月25日作出案涉63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经过补正,申请人要求公开通自然资规监(听)告海字(2025)21号涉及的南通市海门区某村某组某号的69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008年至202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影像图,被申请人经查找发现,通自然资规监决海字(2025)21号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案涉地块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2021年-2035年的海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18年-2025年的影像图,遂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图件,申请人亦无异议。关于其余年份相关图件,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制作为由未予公开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本机关认为,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或重新制作。本案申请人明确指明所需信息涉及的地块地址和面积,位置具体明确。海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影像图系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但涉及申请人所需的多个年份案涉697平方米土地的相关信息,需由专业测绘机构在现有图件上通过测算、套合等方式才能形成申请人所需图件,属于需行政机关加工、制作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有据。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案涉地块由“一般农用地”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时间及相关手续等政府信息,并未在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提及,故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自然资规依复〔2025〕第6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