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8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申请人李某以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经与申请人确认,其复议请求为:“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641工认〔2024〕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案涉工伤责任由江苏通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经查,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641工认〔2024〕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李某为某个体工商户工人,2024年10月12日20时左右,李某在室外场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如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李某的上述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被申请人将该决定向申请人邮寄,根据申请人陈述,其于2024年11月、12月期间收到上述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因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且申请人于2024年即已收到该决定,故其于2026年5月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