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5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陈某不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街道办事处2026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陈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通新街办〔2026〕10号,以下简称10号意见),于2026年4月7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6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6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的信访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特定行政程序处理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受理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将在60日内给出处理意见。2026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10号意见,告知申请人关于其反映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诉求,目前申请人已经按照政策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已满15年,相关参保及年限认定均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0号意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10号意见仅将申请人的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后的参保执行情况作了梳理和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要求对10号意见进行复议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一方面,根据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2006年8月7日,申请人被纳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从2006年8月起申请人按月领取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申请人现在提出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0号答复进行复议审查,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亦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合前述两点,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