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96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0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启东市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启政发〔2000〕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意见);200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45号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再根据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121号意见、45号意见均属于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121号意见、45号意见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