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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96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0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启东市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启政发〔2000〕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意见);200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45号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再根据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121号意见、45号意见均属于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121号意见、45号意见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