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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认为中共南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15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13号

申请人:纪某。

被申请人:中共南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纪某不服中共南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系中国共产党南通市委员会的工作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亦不具有制作、保存或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能。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