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315号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薛某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撤销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重新立案调查,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申请人不服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