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58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胡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通住建房〔2024〕207号《关于对胡某履职申请的结果回复》,于2024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对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房估〔2020〕字第9-51号《南通市城市更新项目估价报告》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对胡某反映事项的调查回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定案涉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已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4〕通行复第1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查处案涉估价报告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该履职申请的转送函,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通住建房〔2024〕207号《关于对胡某履职申请的结果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24年1月3日就案涉估价报告进行过投诉,后因不服投诉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定案涉评估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再次就相同事项进行投诉属于重复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是否作出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