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83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毛某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0-1118-01号,以下简称01号告知书),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日收悉。
经查,2024年11月18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01号告知书,认为申请人举报的甲拼多多店铺未违反相关法律,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举报的乙拼多多店铺,无法与店铺取得联系,已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获悉01号告知书。现申请人对01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01号告知书不服,应当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