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29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部分撤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告知。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应当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