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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63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系对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应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