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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朱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586号

申请人:黄某、朱某。

申请人黄某、朱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通公(志)行罚决字〔2025〕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黄某、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