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587、588、589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宋某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三份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5年7月30日收悉,并分别登记案号为〔2025〕通行复第587号(以下简称587号)、〔2025〕通行复第588号(以下简称588号)、〔2025〕通行复第589号(以下简称589号)。其中,587号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通过短信作出的投诉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588号、589号的复议请求均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短信作出的部分举报内容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经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通过10685604611165短信号码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及某公司三个事项予以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通州市监局向申请人作出告知答复,申请人对该告知答复不服,应当以通州市监局为被申请人,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现在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宋某的三份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