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768号
申请人:梁某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梁某甲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通卫依复〔2025〕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子梁某乙于2024年3月27日因面部歪斜至某医院就诊,该院针灸科三病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首诊诊疗规范等行为,直接导致梁某乙于2024年4月4日因血压过高引发左基底区脑出血,后又因脑出血继发癫痫,身心遭受严重损害。为查清诊疗过错,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调查信息。2025年7月25日,申请人收到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案涉调查汇报属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涉案信息系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完成调查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且已通过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被申请人,具备明显调查结果,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条款,剥夺申请人知情权。自申请人首次申请以来,被申请人未积极核查信息实际存在情况,先后以“信息不存在”“过程性信息”为由推诿,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程序及实体问题处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 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通卫依复〔2025〕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合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通卫生监督所在2024年9月25日发给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关于患者梁某乙在某医院就诊的医疗事故的原始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于7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前述条例规定,2024年9月25日,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关于患者梁某乙在某医院就诊的初步调查汇报》,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经研究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因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 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送达凭证;3.通卫依复〔2025〕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表述为:“南通卫生监督所在2024年9月25日发给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关于患者梁某乙在某医院就诊的医疗事故的原始调查报告。”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7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查明事实有《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送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7月28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对某医院相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过程中,由所属卫生监督所提交的调查报告,属于被申请人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前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通卫依复〔2025〕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