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6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赵某以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复议请求表述为: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关于请求对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小区”物业选聘问题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小区”项目前期物业选聘中的涉嫌违法行为重新履行立案查处职责;3.附带审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026年1月12日作出的(2025)崇建依复第1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违法点,提供完整的招投标过程性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系对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履职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应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另提醒申请人,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履职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应分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