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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 2024年07月12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标准,提升审查质量,为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24年7月12日前提出:

1.电子邮件:lfc.sfj@nantong.gov.cn。

2.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22楼司法局立法备案处,邮政编码226004。

附件:1.《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0611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0611南通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 .docx

南通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1日

征求稿说明

关于《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的意义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合同是政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审查是政府合同签订的重要环节,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有助于强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使政府的决策、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科学。 二是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有助于提前识别出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歧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的法律纠纷、责任承担等风险进行预判,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合同而引发纠纷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为政府合同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提升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避免因不同的审查人员的自身知识储备和经验的差异,在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尺度的把握上产生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断提升政府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作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起草单位,组成标准编制小组,拟定工作计划,按序时推进。编制小组学习先进地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经验和地方性标准内容,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南通实际,厘清制定的总体思路,确定基本框架,起草《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 三、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受制于缺少详细的审查标准,总体审查质量不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详细规定了总体要求、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期限、审核要求等各项内容,为实践提供指引,切实解决审查工作的具体问题。 二是强化经验固化。南通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了一些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成熟经验。此次地方性标准制定,对前期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在具体标准设计上,特别强调违约责任审查、担保条款审查、承诺条款和特殊条款审查的相关要求。 三是注重实践操作。为切实提高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质效,《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合同名称审查、主体审查、标的审查、数量条款审查、质量条款审查、知识产权条款审查等具体审查规定,列明审核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和不同情形下的四种审核结论,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据可依。 四、主要内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指引(草案)》共12条,主要内容围绕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审核范围、审核机构与审核方式、审核程序、审核要求、政府合同表述审核、审核意见、保密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八个主要方面: 第一个方面,第5条,主要规定了审核范围。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政府合同主要是八类,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等。 第二个方面,第6条,主要规定了审核机构与审核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处室负责以本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及需要提交市政府批准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合同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研论证。 第三个方面,第7条,主要规定了审核程序。明确了审核材料包括送审函、政府合同文本草案、政府合同附件、承办部门法制处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与政府合同有关的材料。规定审核时限及可以中止审核的五种情形。 第四个方面,第8条,主要规定了审核要求。对政府合同名称、主体、标的、数量条款、质量条款、价格与报酬、履行期限、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解除条款、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承诺条款、特殊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生效条款等进行了详细的审核规定。 第五个方面,第9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合同表述审核。要求政府合同前后条款的表述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用词、表述应当明确,避免使用“优良”“重要”“左右”“大约”等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词语,避免出现“依法承担责任”等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第六个方面,第10条,主要规定了审核意见。明确了《政府合同草案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具备受理时间、完成审核时间、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审核理由和依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要素,规定了四种不同情形的审核结论,并对审核意见书的形式和意见反馈等作了相应规定。 第七个方面,第11条,主要规定了保密要求。政府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自然人隐私的,审核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磋商、起草、审核政府合同等过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该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个方面,第12条,主要规定了档案管理。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法性审核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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