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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95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文号: 通司发〔2021〕61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95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文号: 通司发〔2021〕61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来源: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22 16:38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蒋永辉,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马俊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丁继红,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