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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97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文号: 通司发〔2021〕6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97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文号: 通司发〔2021〕6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来源: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02 15:35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戴松潮,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陆志才,男,1952年10月06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许建华,男,1946年08月0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