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804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1〕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金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804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1〕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金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金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金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
经审核,金雷,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于2020年12月经考试合格获省司法厅授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985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2018年6月退休,现拟在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金雷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金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