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第六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设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根据需要,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县(市、区) 司法局予以协助配合。
二、选任名额分配
本次共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70名。
市直组及各县(市、区)组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分配如下:市直组7人,海安市7人,如皋市7人,如东县7人,启东市7人,通州区7人,海门区(含家纺园区)7人,崇川区11人,开发区(含苏锡通园区)6人,通州湾示范区4人。(以上名额均包含原人民监督员的留任名额)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任职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23周岁(2003年6月13日之前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监督员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五、报名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二)个人自荐报名。
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选任自荐表》。报名人员均需填写个人事项承诺书。(以上表格请点击文末附件链接,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六、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6月12日(工作日时间)。
七、报名地点
市级人民监督员报名地点为南通市司法局及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联系方式附后。
八、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南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sfj.nantong.gov.cn/)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推荐、自荐)表、个人事项承诺书一式2份;
2.近期一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到同一页纸张)、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2份(以上证件、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
4.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三)资格审查。市(县、区)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坚持优中选优对报名者进行审查,按照差额考察的方式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四)组织考察。市司法局组织对市直组候选人进行考察,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对辖区组内候选人进行考察,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南通市司法局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社会公示。南通市市司法局将在官方网站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南通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我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http://nt.jsjc.gov.cn/)、南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sfj.nantong.gov.cn/)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2.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自荐表
3.个人事项承诺书
4.报名填表说明
南通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5日